篇名 | 司法警察(官)之強制導尿處分及其救濟途徑──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第416條之合憲性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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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鈺雄 |
中文摘要 | 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授權司法警察(官)進行採尿,除自然解尿外,是否包含侵入性之強制導尿措施?另,受干預人有無救濟途徑?刑事訴訟法第416條乃針對刑事訴訟上之干預/強制處分所設之一般性救濟規定,惟本條規定有立法缺陷,納入個別法官、檢察官所為之干預處分的救濟,卻漏未規定更應納入救濟範圍之司法警察(官)所為干預處分之救濟,造成有權利有救濟之憲法原則的法治國破綻。此外,本文亦檢討身體檢查處分與不自證己罪原則及偶然發現法則之關係。 |
起訖頁 | 110-123 |
關鍵詞 | 身體檢查處分、採尿、強制導尿、準抗告、有權利有救濟、不自證己罪、偶然發現、個資目的外使用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10 (1:4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104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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