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怠於查報違章建築的不作為圖利罪責?──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214號刑事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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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恒達 |
中文摘要 | 本文討論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針對圖利罪作成的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214號裁定,本號裁定見解認為公務員怠於認定、查報違建,容任起造人維持既有的使用狀態,亦可成立公務員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筆者認為此項見解殊值商榷,主要理由在於,即使從成本減少角度定義獲得利益,該項利益獲取後果,亦須出現發生於圖利行為後的事實或法律關係外在變動,該變動且須透過圖利行為而促成,本案既無變動,既存狀態又早於不作為就出現,故不成立圖利罪;至於裁定將討論重點於獲利有無不法性,並從平等原則判定之,裁定之問題意識顯屬誤會。 |
起訖頁 | 93-109 |
關鍵詞 | 圖利罪、不作為犯、因果關係、平等原則、狀態犯、繼續犯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10 (1:4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104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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