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共同行為之分別裁罰或單一裁罰?──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33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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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三欽 |
中文摘要 | 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針對共同行為人,明文採取「多數裁罰、分別酌定」模式。但於立法理由表示,容許特別法另行採取「單一裁罰、共同分擔」模式,並舉出「裁罰條款對於個案之總罰鍰金額設有上限」為例。究竟除此之外還有哪些案例類型應採「共同分擔」模式?似缺乏深入有體系之討論,學者僅提出比例原則作為概略判斷標準。本文另行提出「單一、集合責任」為應採「單一裁罰」模式之事由。本文前導案例二個審級判決就此問題的交鋒,極具參考價值。 |
起訖頁 | 98-105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9 (1:3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103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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