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裁判上一罪與再審聲請之標的──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抗大字第1221號裁定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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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燦 |
中文摘要 | 裁判上一罪,其一部有罪、一部無罪者,就該無罪部分,雖僅在理由敘明,實質上等同於主文中改判無罪。再審聲請之標的,既係指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則裁判上一罪案件,其得據以聲請再審者,自應針對個別之犯罪事實為之。其中一部犯罪事實因發現新證據,足認該部分犯罪不能證明,不問其主文之罪名有無變更,均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不應拘泥於罪名之輕重而為不同待遇,始足以貫徹無辜救濟之法旨。 |
起訖頁 | 91-97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9 (1:3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103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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