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解約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57號民事判決評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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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聰富 |
中文摘要 | 民法第360條規定採取解除權與損害賠償相互排斥之立場,係採德國舊民法之規定,不同於我國民法第260條規定解除權與損害賠償二者併存。德國新民法已放棄選擇主義而改採併存主義,且所有國際契約法文件均採併存主義。基於解除契約與損害賠償併存,始得充分保障債權人之履行利益,民法第360條之規定應予修訂。此外,解約後之損害賠償範圍,應填補債權人之所有履行利益,而不應區分解約前已生之損害與解約後所生之損害。 |
起訖頁 | 81-90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9 (1:3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103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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