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再論內線交易罪之犯罪所得──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刑事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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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薛智仁 |
中文摘要 | 對於實務上內線交易罪犯罪所得的計算難題,刑事大法庭透過併用實際所得法與擬制所得法,提供了一個務實的解決方案。本文從內線交易犯罪所得是特殊獲利或避損機會的觀點出發,認為關聯所得法最符合此一犯罪所得概念,卻存在難以克服的操作困難。刑事大法庭為了避免此一困難,轉向其他兩種計算方式。但是,實際所得法不符此一犯罪所得概念,擬制所得法雖然符合此一犯罪所得概念,但是欠缺法律根據,逾越法院事實認定的界限。因此,本文建議應由立法者介入制定內線消息公開對股價影響的擬制公式,解決關聯所得法的困境。 |
起訖頁 | 103-126 |
關鍵詞 | 內線交易、犯罪所得、關聯所得法、實際所得法、擬制所得法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8 (1:2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102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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