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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變更原則──民法第227條之2:法釋義學的建構
作者 王澤鑑
中文摘要 1999年民法債編修正增訂第227條之2,以解決實務上逕適用誠信原則所生的困擾,但該條的成立要件及法律效果均屬不確定法律概念,而致生實務見解的歧異。為此,本文特就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從事法釋義學面向的建構,依契約嚴守原則及風險合理分配的公平正義,整合判例與學說,建立體系,明確爭點,發現共識,闡釋疑義,透明論證,期能穩定法之適用;並提出應依平等原則將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類推適用於主觀情事變更的情形。
起訖頁 3-29
關鍵詞 情事變更原則民法第227條之2法釋義學類型思考模式類推適用
刊名 月旦實務選評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107 (1:1期)
DOI 10.53106/27889866010101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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