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脅迫索要尚未分割的共同財產,不應認定為敲詐勒索行為──王明雨敲詐勒索案(2005)丰刑初字第17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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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鄒宏建 |
中文摘要 | 王明雨敲詐勒索案是典型的權利行使案件,只不過行為人所行使的權利並無確定的權利基礎。對於本案,判決所採取的傳統的「不存在財產損失」與「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解決路徑的困境在於,在無確定的權利基礎的情況下,實難否定被告人的非法獲利目的,以及被害人所遭受的財產損失。實際上,傳統的「不存在財產損失」與「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解決路徑只適用於權利既定、且索財未超出權利範圍的場合。在權利尚未確定或者索財超出權利範圍的情形中,應當著眼於違法性階層判斷行為的可譴責性,即對手段與目的行為進行整體評價,考察行為人所使用的強制手段(暴力、脅迫)與其所追求的目的之間內在關聯。 |
起訖頁 | 132-143 |
關鍵詞 | 敲詐勒索罪、脅迫、非法獲利目的、權利行使 |
刊名 | 燕大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3 (9期) |
DOI | 10.53106/270966459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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