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債權人請求繼續履行並受領部分給付後,仍可變更為主張解除──(2019)最高法民終9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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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弘毅 |
中文摘要 | 1.債權人在解除合同和繼續履行兩種救濟間的選擇並不具有拘束力。債權人表示「協議繼續有效、雙方應繼續履行」,並實際受領部分給付,均不構成解除權之默示拋棄,仍可從繼續履行變更為主張解除合同。 2.債權人催告履行後給予債務人合理寬限期(本案中為3日),即可變更主張解除。 |
起訖頁 | 126-131 |
關鍵詞 | 解除權、繼續履行、默示拋棄、變更權、寬限期 |
刊名 | 燕大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3 (9期) |
DOI | 10.53106/270966459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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