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證據未經庭審質證能否作為定案的根據?――兼評王雪玲故意傷害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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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董坤 |
中文摘要 | 證據必須經法定的調查程序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審判階段法定的調查程序主要是對人證和物證的舉證、質證過程。其中,庭審質證包括對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雙重質疑、質詢,是法庭證據調查的重心。反之,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查證屬實,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指導性案例將法定的調查程序基本限定在公訴案件普通程序一審這種典型程序,導致庭審質證必須以當庭和「一證一質」的方式踐行,忽略了實定法中其他形式的法定的調查程序以及特殊的庭審質證方式。其實,證據須經庭審質證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有法定的例外情形,如速裁程序中對證據的「綜合質證」,司法解釋中三類特殊證據的「庭外質證」以及技術偵查所獲證據的庭外核實。 |
起訖頁 | 101-113 |
關鍵詞 | 查證屬實、法定的調查程序、庭審質證、綜合質證、庭外質證 |
刊名 | 燕大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3 (5期) |
DOI | 10.53106/270966455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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