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王某受賄案──「無所不能」的訊問錄音錄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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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倩 |
中文摘要 | 隨著2021年中國《刑訴解釋》的公布,關於訊問錄音錄像功能定位的討論終於塵埃落定,我們現在可以明確地將訊問錄音錄像看作偵查機關證據收集合法性的程序性證明材料。作為過程證據,同步錄音錄像以視頻記錄方式被儲存下來,其證據價值明顯優於訊問筆錄。本文從訊問錄音錄像的法律依據、與非法證據排除之關聯、保護目的、適用範圍、偵查機關是否負有訊問錄音錄像義務、訊問錄音錄像可否作為訴訟證據、未履行訊問錄音錄像義務是否導致證據非法、訊問錄音錄像的使用限制等方面對其予以解讀。 |
起訖頁 | 94-104 |
關鍵詞 | 訊問錄音錄像、訊問筆錄、錄音錄像義務、非法證據排除 |
刊名 | 燕大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12 (4期) |
DOI | 10.53106/270966454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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