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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立約定金的罰則適用――以戴雪飛訴華新公司商品房訂購協議定金糾紛二審案為例
作者 張金海
中文摘要 立約定金適用罰則的條件有三:立約定金法律關係已經創設;訂立本約的期限屆滿而未訂立本約;未訂立本約的原因是一方應當負責的事由。就傳統型立約定金來說,一方應當負責是指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訂立本約。就可歸責型立約定金而言,一方應當負責是指一方未按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進行磋商、未及時處理待決事項以取得締約資格、因從事了違法行為喪失了主體資格或經營資格等情形。系爭立約定金屬於哪個類型,應根據預約中的本約條款是否確定、有無待決事項等因素判斷。戴雪飛訴華新公司定金糾紛案中的定金是傳統型立約定金,戴雪飛無正當理由拒絕訂立本約,應受定金罰則制裁。
起訖頁 102-116
關鍵詞 傳統型立約定金可歸責型立約定金定金罰則適用條件類型認定
刊名 燕大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109 (3期)
DOI 10.53106/27096645306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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