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論立約定金的罰則適用――以戴雪飛訴華新公司商品房訂購協議定金糾紛二審案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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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金海 |
中文摘要 | 立約定金適用罰則的條件有三:立約定金法律關係已經創設;訂立本約的期限屆滿而未訂立本約;未訂立本約的原因是一方應當負責的事由。就傳統型立約定金來說,一方應當負責是指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訂立本約。就可歸責型立約定金而言,一方應當負責是指一方未按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進行磋商、未及時處理待決事項以取得締約資格、因從事了違法行為喪失了主體資格或經營資格等情形。系爭立約定金屬於哪個類型,應根據預約中的本約條款是否確定、有無待決事項等因素判斷。戴雪飛訴華新公司定金糾紛案中的定金是傳統型立約定金,戴雪飛無正當理由拒絕訂立本約,應受定金罰則制裁。 |
起訖頁 | 102-116 |
關鍵詞 | 傳統型立約定金、可歸責型立約定金、定金罰則、適用條件、類型認定 |
刊名 | 燕大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9 (3期) |
DOI | 10.53106/270966453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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