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海運貨物滅失案請求權基礎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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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萬桃源 |
中文摘要 | 中國《民法典》第607條第2款屬於送付買賣中的抗辯排除規範,其所排除的,是買賣合同中「給付義務消滅的,對待給付義務隨之消滅」之規則,在貨交第一承運人後價金風險隨之轉移,若出現不可歸責於雙方的毀損滅失,買受人不得拒付價金。外貿出口代理合同應屬於委託合同,未必構成代理;受託人應向委託人交付提單,但若委託人未支付報酬,受託人可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提單僅是海運合同的證明而非海運合同本身,轉讓提單不等於轉讓運輸合同;但提單持有人可向承運人主張提單上權利,若承運人對貨物毀損滅失存在過錯,提單持有人可在賠償限額內向其主張損害賠償;向承運人主張權利,應以持有提單為前提。中國現行法未對代償請求權有明確規定,可透過類推適用《民法典》第157條第1分句結合《九民紀要》第33條填補此項漏洞,其理論基礎為風險與利益相一致原則,買受人可據此要求出賣人轉讓其針對承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
起訖頁 | 61-85 |
關鍵詞 | 抗辯排除、價金風險、提單、代償請求權 |
刊名 | 燕大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9 (3期) |
DOI | 10.53106/270966453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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