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混合共同擔保案請求權基礎分析――(2016)最高法民終40號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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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湘琦 |
中文摘要 | 某債權上同時附有物的擔保與保證人保證的,該債權為受混合共同擔保保障的債權。債務人屆期償債不能滿足保證實現條件的,保證期間經過、第三人擔保人順序利益因債權人不當行為受損、擔保人間追償權被侵,均為針對基於保證合同請求權的權利消滅抗辯。「放棄物保優先」係格式條款,其是否構成不當免責條款、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條款,需依被排除適用之任意性規範目的而定。判斷實現擔保物權的約定是否明確時,宜採「可得明確」標準。依《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混合共同擔保人間無法定追償權。 |
起訖頁 | 45-60 |
關鍵詞 | 混合共同擔保、權利消滅抗辯、格式條款、追償權 |
刊名 | 燕大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9 (3期) |
DOI | 10.53106/270966453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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