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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的組織者案──有組織犯罪中未參與實行者的歸責路徑
作者 鄭力凡
中文摘要 行為人沒有參與實行階段能否成立共同正犯是犯罪參與問題中的經典難題之一,其不僅導致犯罪參與問題的理論聚訟,而且還直接影響此類案件中共同正犯的分析框架。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在NSU謀殺案中指出,未參與實行者也可以成立共同正犯,此時判斷依據為行為人的犯罪貢獻是否達到「顯著重要性」。然而,理論界對於判例的立場給予有力批判,並指出當行為人沒有參與實行階段時只可能成立幫助犯或者教唆犯。但是,這種批判忽視了在共同正犯歸責中主觀要件的重要意義,會導致難以充分評價此類案件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組織者,有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因此,在分析此類案件時需要綜合判斷行為人的犯罪貢獻之重要性,而這就要求不僅需要考慮實行階段的犯罪貢獻,還要考慮預備階段的犯罪貢獻,所以行為人即便沒有參與實行階段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最後,由於中國刑法並未明確規定共同正犯,因此分析此類案件中的組織者時還存在其他的歸責路徑。
起訖頁 144-155
關鍵詞 有組織犯罪共同正犯犯罪貢獻犯罪事實支配理論規範結合理論
刊名 燕大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510 (13期)
DOI 10.53106/270966451309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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