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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法理學講義(四):古典自然法及其當代復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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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趙英男 |
| 中文摘要 | 自然法是法律與政治中自然觀念的歷史。在描述意義上,古典自然法指的是1660年之前的自然法學說。在規範意義上,古典自然法指的是實際上具有合理性且有資格被接受為個人和社群生活指引的自然法。它的基本特徵是從人實現自身善好的行動來理解人的本性,並認為該善好構成了人的行動理由。描述意義上的自然法涵蓋了從古希臘到中世紀這段時期內的自然法理論家及其學說,主要代表人物包括柏拉圖、亞里斯多德、西塞羅、阿奎那與蘇亞雷斯。當代的自然法學家菲尼斯、馬克‧墨菲和羅伯特‧喬治的理論是這種古典自然法在當代的復興與擴展。 |
| 起訖頁 | 86-107 |
| 關鍵詞 | 古典自然法、西塞羅、阿奎那、基本善、理性 |
| 刊名 | 燕大法學教室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10 (13期) |
| DOI | 10.53106/2709664513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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