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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日本新判例中詐騙罪的財產損失 |
|---|---|
| 作者 | 陳少青 |
| 中文摘要 | 近年來,日本最高裁判所在一系列典型案例的判決中弱化了財產損失在詐騙罪中的地位,詐騙罪成立範圍的實質限定從「被害人是否遭受實質的財產損失」逐漸轉向「欺騙內容是否屬於『作為交付判斷基礎的重要事項』」。中國在詐騙罪乃至整個財產犯罪的規定上帶有明顯的本土化色彩,在以裁判規範與結果本位為中心的本國刑法語境下,財產損失在詐騙罪中的核心地位是不可動搖的。雖然將欺騙內容限於「作為交付判斷基礎的重要事項」的做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詐騙罪的成立,但財產損失依然是實質限定詐騙罪成立範圍的重中之重。 |
| 起訖頁 | 159-169 |
| 關鍵詞 | 詐騙罪、財產損失、欺騙內容、交付判斷 |
| 刊名 | 燕大法學教室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03 (12期) |
| DOI | 10.53106/27096645121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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