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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合夥人可因其他合夥人不履行出資義務而拒絕出資――(2018)粵19民終4531號
作者
湯晨暘
中文摘要
個別合夥人未履行出資義務時,其他合夥人可以類推適用《民法典》第525條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其他合夥人不履行出資義務不產生違約責任。
起訖頁
150-158
關鍵詞
合夥合同
、
出資義務
、
不履行
、
同時履行抗辯
、
風險
刊名
燕大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503 (12期)
DOI
10.53106/2709664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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