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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債權讓與、未來應收帳款讓與和關聯債權抵銷案請求權基礎分析 |
|---|---|
| 作者 | 陳道寬 |
| 中文摘要 | 在框架合同情形中,應當檢驗個別合同以確定請求權是否產生。讓與未來應收帳款時,一般以債權產生時點作為處分行為生效時點,存在預先通知的,無須再為通知,預先通知於債權產生時生效。《民法典》第549條第2項規定的「同一合同」應當擴大解釋,使其包括「同一交易」等情形。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兩個債權之間關聯性的,應當理解為相互擔保,根據《民法典》第768條確定該債權的分配順序。 |
| 起訖頁 | 125-139 |
| 關鍵詞 | 債權讓與、未來應收帳款讓與、預先通知、關聯債權、約定關聯性、抵銷 |
| 刊名 | 燕大法學教室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03 (12期) |
| DOI | 10.53106/27096645121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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