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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職責交接後事故結果不應歸屬於下級行政工作人員──王某被控玩忽職守案(2018)瓊01刑終540號
作者
項佳航
中文摘要
在行政機關中,當下級公務人員將職責轉交其上級後,上級原則上具有對相關事項的實質判斷權限,該公務人員在未接到上級的指示時,並無職權執行防止事故發生的結果迴避措施,故其無需對事故承擔過失責任,不構成玩忽職守罪。
起訖頁
68-74
關鍵詞
過失
、
玩忽職守罪
、
結果迴避義務
、
迴避措施的履行可能性
、
遠因溯責
刊名
燕大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412 (11期)
DOI
10.53106/2709664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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