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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職責交接後事故結果不應歸屬於下級行政工作人員──王某被控玩忽職守案(2018)瓊01刑終540號
作者 項佳航
中文摘要 在行政機關中,當下級公務人員將職責轉交其上級後,上級原則上具有對相關事項的實質判斷權限,該公務人員在未接到上級的指示時,並無職權執行防止事故發生的結果迴避措施,故其無需對事故承擔過失責任,不構成玩忽職守罪。
起訖頁 68-74
關鍵詞 過失玩忽職守罪結果迴避義務迴避措施的履行可能性遠因溯責
刊名 燕大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412 (11期)
DOI 10.53106/270966451107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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