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篇名 | 《民法典》第162條和第925條中「名義」的不同認定──名山公司案(公報案例) |
|---|---|
| 作者 | 尹廣聞 |
| 中文摘要 | 1.《民法典》第162條中的「以被代理人名義」構成代理人意思表示之一部(效果歸屬意思),因此應根據意思表示解釋規則予以認定(「名義」的法律用語含義)。即便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相關文件上簽署「法定代表人某某」等通常表徵代理關係的字樣,其真實意思也可能是希望將法律效果歸屬於自己。 2.《民法典》第925條中的「受託人以自己名義」的判斷方法不同於第162條,只要受託人在合同書上自稱甲方或乙方等,即在形式上或表面上表明當事人身分,即構成「受託人以自己名義」行為、可以適用第925條(「名義」的生活用語含義);但最終經過意思表示解釋的結果可能是合同當事人為委託人。 |
| 起訖頁 | 54-67 |
| 關鍵詞 | 名義、意思表示解釋、效果歸屬意思、直接代理、間接代理、ESG、Funeral Industry、Green Transition、Stakeholders |
| 刊名 | 燕大法學教室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412 (11期) |
| DOI | 10.53106/270966451106 複製DOI DOI申請 |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