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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無權轉租人須為次承租人導致房屋成為「凶宅」負責――(2015)沈中民二終字第2716號
作者
凌駿達
中文摘要
在租賃期間內,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房屋轉租他人,致使房屋因次承租人自殺而遭受價值貶損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起訖頁
47-53
關鍵詞
凶宅
、
無權轉租
、
為自己行為負責
、
為第三人行為負責
、
可預見性
、
規範保護目的
刊名
燕大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412 (11期)
DOI
10.53106/2709664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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