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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債法總論課程建設的思考
作者 張家勇
中文摘要 在《民法典》不設債法總則的情况下,債法總論課程的教學有三種模式可供選擇,即「合同法中心模式」「德式債總模式」與「請求權基礎中心模式」。「合同法中心模式」和「請求權基礎中心模式」與《民法典》的立法體例最相適應,「德式債總模式」則展示了更優的理論抽象度,它們在法律適用和理論學習面各具優勢。但是,不論那種模式,債總課程都必須貫徹債法一般規範與合同法特別規範的清晰區分,並依賴於創新性理論研究的深入展開。
起訖頁 13-15
關鍵詞 立法體例債法總論課程體系教學模式請求權基礎
刊名 燕大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412 (11期)
DOI 10.53106/270966451102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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