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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關於債法總論課程建設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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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張家勇 |
| 中文摘要 | 在《民法典》不設債法總則的情况下,債法總論課程的教學有三種模式可供選擇,即「合同法中心模式」「德式債總模式」與「請求權基礎中心模式」。「合同法中心模式」和「請求權基礎中心模式」與《民法典》的立法體例最相適應,「德式債總模式」則展示了更優的理論抽象度,它們在法律適用和理論學習面各具優勢。但是,不論那種模式,債總課程都必須貫徹債法一般規範與合同法特別規範的清晰區分,並依賴於創新性理論研究的深入展開。 |
| 起訖頁 | 13-15 |
| 關鍵詞 | 立法體例、債法總論、課程體系、教學模式、請求權基礎 |
| 刊名 | 燕大法學教室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412 (11期) |
| DOI | 10.53106/2709664511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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