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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AI輔助創作可否主張著作權?——美國、中國大陸發展與比較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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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楊智傑 |
| 中文摘要 | 目前為止,台灣法院並沒有機會處理過與AI生成著作之著作權爭議。智慧財產局對AI生成著作是否擁有著作權,曾做過幾個解釋。最關鍵的解釋是2022年10月電子郵件1111031提到:「二、有關人工智慧(AI)的創作,大致上可分為兩種:(一)第一種是『以人工智慧為工具的創作』,也就是人類有實際的創意投入,只是把人工智慧(例如:繪圖軟體)當作輔助工具來使用,在這種情形依輔助工具投入創作者的創意而完成的創作成果仍可以受著作權保護,著作權則由該投入創意的自然人享有,除非有著作權法第11條及第12條之情形。(二)第二種是『人工智慧獨立創作』……」對於第一種類型「以人工智慧為工具的創作」,強調人類有實際的創意投入,人工智慧只是人類的輔助工具,但是對於人類的創意投入,仍然沒有說明,提示詞是否為一種創意? |
| 起訖頁 | 34-62 |
| 刊名 | 專利師 |
| 出版單位 | 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 |
| 期數 | 202510 (63期) |
| DOI | 10.53106/221845622025100063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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