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篇名 | 我國現行法制下專利師的民事訴訟代理權限與外國法制之比較研究 |
|---|---|
| 作者 | 彭國洋 |
| 中文摘要 | 按我國專利民事訴訟事件中,專利師得單獨或與律師偕同作為訴訟代理人的具體作法為,專利師得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之規定,經審判長之許可,單獨或共同受委任為專利民事訴訟之訴訟代理人;2023年8月30日修正公布施行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簡稱「智審法」)第16條則規定,在強制律師代理的特定類型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中,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得合併委任律師及專利師作為訴訟代理人。 |
| 起訖頁 | 59-107 |
| 刊名 | 專利師 |
| 出版單位 | 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 |
| 期數 | 202507 (62期) |
| DOI | 10.53106/22184562202507006205 複製DOI DOI申請 |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