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同條第2項規定該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