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專利民事訴訟中涉及專利侵權與專利有效性爭點的請求項用語之解釋的方法論──以「發明同一性」概念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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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彭國洋 |
中文摘要 | 我國實務上關於專利請求項之用語的解釋規範唯有依據專利法第58條第4項:「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民事法院於專利侵權判斷時,應審酌說明書及圖式,固為實務上之常態,惟民事法院審酌說明書及圖式時,得否及如何將說明書及圖式揭露之內容引入請求項,方無違禁止讀入原則,實務上有判決稱「請求項所載內容超出說明書所載的發明」為標準,專利侵權判斷要點則謂「說明書或圖式有揭露但請求項未記載之內容」為此原則適用之情形,學說上則尚未提出明確判斷標準。 |
起訖頁 | 97-136 |
刊名 | 專利師 |
出版單位 | 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 |
期數 | 202504 (61期) |
DOI | 10.53106/221845622025040061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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