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以搭售產品之所失利益計算專利侵權之損害賠償──以美國CAFC判決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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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秉訓 |
中文摘要 | 專利法針對專利侵權行為有規定損害賠償之計算方法,其中之一稱為「實際損害法」,即第9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該款的民法第216條部分稱「具體損害法」,而其但書部分稱「差額說」。 |
起訖頁 | 1-21 |
刊名 | 專利師 |
出版單位 | 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 |
期數 | 202504 (61期) |
DOI | 10.53106/221845622025040061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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