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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法下專利師的民事訴訟代理權限之研究
作者 彭國洋
中文摘要 查我國專利民事訴訟事件中,專利師得否單獨或與律師偕同作為訴訟代理人,現行民事訴訟法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舊法並未規定。實務上,專利師得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之規定,經審判長之許可,單獨或共同受委任為專利民事訴訟之訴訟代理人;2023年8月30修正施行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以下簡稱「智審法」)第16條則規定,在律師強制代理的專利權涉訟事件中,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得合併委任律師及專利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基此,在上開法律修正前,專利師得有條件(經審判長之許可)單獨或共同受委任為專利民事訴訟之訴訟代理人。對之,依據修正後智審法第16條之規定,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得合併委任律師及專利師作為專利民事訴訟之訴訟代理人。基此,專利師依據修正前後智審法之規定的民事訴訟代理權限已有先寬後嚴之限縮,其修法條文是否妥適以及應如何適用,殊值討論。
起訖頁 127-161
刊名 專利師
出版單位 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
期數 202501 (60期)
DOI 10.53106/22184562202501006006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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