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淺談臺灣專利侵權訴訟之提起訴訟前的取證困難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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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育輝 |
中文摘要 | 我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當事人就其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有舉證之責任。除非法律別有規定,或者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當事人才無此舉證之責任。準此,在專利侵權之民事訴訟中,原告(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於提起專利侵權民事訴訟時,除了製造方法專利有舉證責任之倒置2外,負擔了主要的舉證責任。原告除了必須先證明其所擁有的專利權為有效外,尚須證明被告在臺灣境內的專利侵權行為。前者的證明通常會檢附專利證書、專利說明書公告本、年費繳納收據等;而後者的證明通常會提出被告在臺灣境內之實施專利技術的證據,同時並檢附由第三機關,如專利師事務所或專利侵害鑑定機構所出具的「侵權比對分析報告」。 |
起訖頁 | 89-106 |
刊名 | 專利師 |
出版單位 | 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 |
期數 | 202210 (51期) |
DOI | 10.53106/221845622022100051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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