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專利申請補正之性質與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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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服清、張耕毓 |
中文摘要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行政程序法第34條:「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及行政程序法第35條前段:「當事人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鑑於上述規定,專利法與行政程序法之關係十分緊密,即發生行政程序法於專利行政程序關係如何適用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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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頁 | 115-133 |
刊名 | 專利師 |
出版單位 | 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 |
期數 | 202201 (48期) |
DOI | 10.53106/221845622022010048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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