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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僱傭人之責任建構與受僱人執行職務之認定――從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73號民事判決談起
作者 王怡蘋
中文摘要

法院實務向來採取客觀說的判斷標準,其代表性見解呈現於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224號判例:「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不僅指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而言,即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就令其為自己利益所為,亦應包括在內。」此見解為後續判決所引用,如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596號判決採相同見解,並進一步表示:「按僱用人藉使用受僱人而擴張其活動範圍,並享受其利益,且受僱人執行職務之範圍,或其適法與否,要非與其交易之第三人所能分辨,為保護交易之安全,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具備執行職務之外觀,而侵害第三人之權利時,僱用人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故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不僅指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而言,縱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即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就令其為自己利益所為,亦應包括在內。」

起訖頁 33-43
關鍵詞 僱佣人責任執行職務法人責任往來交易安全義務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603 (165期)
DOI 10.53106/20779836202603165004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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