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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性平會調查報告的程序正義――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99號行政判決 |
|---|---|
| 作者 | 許育典 |
| 中文摘要 | 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1條的立法目的即說明:「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别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訂本法。」且在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下稱「性平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也提到:「本法第1條第1項及第2條第1款所稱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指任何人不因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不同,而受到差別之待遇。」是故從上述法條的內容觀察,平等權確實為我國建構性平法的基本權基礎。 |
| 起訖頁 | 26-32 |
| 關鍵詞 | 平等權、性平會、正當法律程序、調查報告、程序正義 |
| 刊名 | 裁判時報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603 (165期) |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603165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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