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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中性幫助與律師的刑罰風險――簡評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金重訴字第7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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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蕭宏宜 |
| 中文摘要 | 系爭判決理由認為:「被告等人行為之時,已經可以依其專業知識及契約記載,『推知』……;亦可以由其等陸續鑑證數量如此多的契約,而『推認』此極有可能為中○昌公司之吸金行為,被告等人對於嗣後中○昌公司一旦不將款項返還(即所謂買回土地或露營車),投資人當會血本無歸之情事,『均可以推知』。此際,應認被告等人對於契約客觀上顯示正犯係要從事犯罪的行為『可得而知』……」多次使用推知、推認,並據此推導「應認被告『可得而知』」,從方法論的角度以觀,必須批判性的指出,原審判決並未就所提結論,提供合理且具信服力的說明基礎,遑論在事實層面的認定上,進行深入的調查以反應在其後的決定中,從而導致本案得出「因為客觀上對犯罪有貢獻,不應被視為中性行為」的結果,完全未處理被告律師對此有無清楚知悉(positiver Kenntnis)與容任被告(吳○昌)違反銀行法的意欲,反而充斥來自裁判者的想像。 |
| 起訖頁 | 43-51 |
| 關鍵詞 | 中性幫助、中性行為、幫助故意、未必故意、違法吸金 |
| 刊名 | 裁判時報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602 (164期) |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602164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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