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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出席、臨時動議及決議正當程序――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167號民事判決之評釋
作者 王志誠
中文摘要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係有決定公司業務執行權限之執行機關,其權限之行使應以會議之形式為之。臺灣公司法第203條至第207條分別規定董事會之召集相關程序、出席方式及決議方法,其目的即在使公司全體董事能經由參與會議,互換意見,集思廣益,以正確議決公司業務執行之事項。因此,為充分確認董事會權力之合法、合理運作及其決定之內容最符合所有董事及股東之權益,應嚴格要求董事會之召集程序、決議內容均須符合法律之規定。如有違反,應認為當然無效。
起訖頁 28-42
關鍵詞 臨時動議董事會召集程序簽名簿出席定足數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602 (164期)
DOI 10.53106/20779836202602164004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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