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篇名 | 董事會之出席、臨時動議及決議正當程序――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167號民事判決之評釋 |
|---|---|
| 作者 | 王志誠 |
| 中文摘要 |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係有決定公司業務執行權限之執行機關,其權限之行使應以會議之形式為之。臺灣公司法第203條至第207條分別規定董事會之召集相關程序、出席方式及決議方法,其目的即在使公司全體董事能經由參與會議,互換意見,集思廣益,以正確議決公司業務執行之事項。因此,為充分確認董事會權力之合法、合理運作及其決定之內容最符合所有董事及股東之權益,應嚴格要求董事會之召集程序、決議內容均須符合法律之規定。如有違反,應認為當然無效。 |
| 起訖頁 | 28-42 |
| 關鍵詞 | 臨時動議、董事會、召集程序、簽名簿、出席定足數 |
| 刊名 | 裁判時報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602 (164期) |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602164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