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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未達1億元一般洗錢罪之新舊法比較──從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談起 |
|---|---|
| 作者 | 林臻嫻 |
| 中文摘要 | 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31條,除第6、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自同年8月2日施行生效,然於修法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移列至第19條第1項,復以1億元作為區分,而於前、後段設有不同之刑度,並刪除第3項宣告刑之限制,故在常見之「提供帳戶幫助詐欺」之大宗案型中,過去實務多依最高法院大法庭之108台上大3101號裁定見解,認行為人係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同時涉幫助犯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以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罪(屬特定犯罪),於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處斷而為適用,且因舊洗錢法第14條第1項之法定刑即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應併科罰金之罪,故與普通詐欺罪為想像競合時,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自應從一重論以幫助犯舊洗錢法第14條第1項,且依刑法第41條規定,仍係屬不得易科罰金、僅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規定等,尚無疑義。 |
| 起訖頁 | 64-77 |
| 關鍵詞 | 洗錢防制法、最有利原則、類處斷刑、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 |
| 刊名 | 裁判時報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601 (163期) |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601163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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