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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聚眾鬥毆——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76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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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許絲捷 |
| 中文摘要 | 為了有效防制不斷的聚眾鬥毆滋事,於2019年修正刑法第150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作為回應的刑事手段。修法前,係依照刑法傷害罪章各罪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處理街頭聚眾鬥毆案件,其中除傷害罪外,還有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罪,傷害罪係告訴乃論之罪,而聚眾鬥毆罪以「致死或重傷」為客觀處罰條件,若被害人不提出傷害告訴,又無「致死或重傷」之情形,即無法以傷害罪或聚眾鬥毆罪相繩。 |
| 起訖頁 | 41-52 |
| 關鍵詞 | 妨害秩序、聚眾鬥毆、聚眾施強暴脅迫、適性犯、抽象危險犯 |
| 刊名 | 裁判時報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601 (163期) |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601163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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