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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與董事訴訟時,應由何人代表公司?──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535號民事裁定簡評
作者 江朝聖
中文摘要 公司與董事訴訟時,應以何人為公司之代表人?公司法對於股份有限公司有明文規定。公司法第213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但此項規定於有限公司並未準用。
起訖頁 34-40
關鍵詞 董事臨時管理人代表人特別代理人雙方代理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601 (163期)
DOI 10.53106/20779836202601163004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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