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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人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44號民事判決
作者
許政賢
中文摘要
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侵害法人之名譽或信用(本件涉及「商譽」),該法人就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害,得否適用或依民法第227條之1準用第195條第1項前段(下稱「系爭規定」)之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起訖頁
3-13
關鍵詞
商譽
、
人格權
、
表見證明
、
酌定損害額
、
非財產上損害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601 (163期)
DOI
10.53106/2077983620260116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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