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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違反公法上義務之賠繳責任主體之探討――評析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字第71號判決 |
|---|---|
| 作者 | 陳清秀 |
| 中文摘要 | 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如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
| 起訖頁 | 15-24 |
| 關鍵詞 | 勞工保險費、投保單位、負責人、賠繳責任、公法上損害賠償 |
| 刊名 | 裁判時報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12 (162期) |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512162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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