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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公法上義務之賠繳責任主體之探討――評析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字第71號判決
作者 陳清秀
中文摘要 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如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起訖頁 15-24
關鍵詞 勞工保險費投保單位負責人賠繳責任公法上損害賠償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512 (1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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