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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社會變遷下的人身損害賠償現代面貌──以RCA案之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勞上更二字第4號民事判決及其歷審判決為觀察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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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魏伶娟 |
| 中文摘要 | 於我國損害賠償法的思維邏輯下,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在責任成立階段須檢視有無受保護之權益被侵害。若此一要件未被滿足,則損害賠償的責任並不成立,自毋庸再探究如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問題。也因此,欲請求損害賠償之被害人能否明確指出:其究有何種權益受到侵害,乃必要釐清之前提。 |
| 起訖頁 | 21-31 |
| 關鍵詞 | 身體權、健康權、微觀損害 |
| 刊名 | 裁判時報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11 (161期) |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511161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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