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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稅捐憲法解釋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評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370號判決 |
|---|---|
| 作者 | 黃俊杰 |
| 中文摘要 | 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370號判決僅基於釋字第660號解釋系爭函之合法性及合憲性,即作為本案之裁判依據,而未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作為系爭函重新審查之規範依據,惟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公布施行後,系爭函因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施行,產生是否違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條、第3條、第5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及第15條及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6條等規定之爭議,理由如下: 壹、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條、第5條及第14條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範之審酌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條第1項規定:「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特制定本法。」 |
| 起訖頁 | 13-20 |
| 關鍵詞 | 憲法訴訟法、重行認定與判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營業稅、留抵稅額 |
| 刊名 | 裁判時報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11 (161期) |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511161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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