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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使用GPS追蹤器進行的跟蹤騷擾行為──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15號刑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97號刑事判決為素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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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黃士軒 |
| 中文摘要 | 因為上述兩則事例中,法院在肯定行為人的行為成立跟蹤騷擾行為罪時,均未特別就規定在跟騷法第3條第1項的跟蹤騷擾行為罪一般成立要件,乃至規定在跟騷法第3條第1項各款的具體行為進行較為詳細的涵攝,所以對於上述兩則事例進行檢討的出發點,即應是確認兩則事例當中行為人的行為究竟在解釋上如何可能該當跟蹤騷擾行為的定義,以及究竟符合哪一款的具體行為態樣。 |
| 起訖頁 | 54-69 |
| 關鍵詞 | 跟蹤騷擾、安心感、生命身體危險、GPS、心生畏怖 |
| 刊名 | 裁判時報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10 (160期) |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510160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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