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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論保險契約就受益人變更約定之效力──兼評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30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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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羅俊瑋、蔡承翰 |
| 中文摘要 | 我國保險法制頒於民國18年12月30日,有關指定與變更受益人之規定,共歷經2次修法。於民國18年立法時,規定於保險法第68條:「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仍有以契約或遺囑處分其保險利益之權。但受益人已承諾受益時,不在此限。 |
| 起訖頁 | 44-53 |
| 關鍵詞 | 受益人、保險法第111條、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受益人變更方法約款效力 |
| 刊名 | 裁判時報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10 (160期) |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510160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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