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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地上權人建築物補償請求權的依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91號民事判決評析 |
|---|---|
| 作者 | 陳榮傳 |
| 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本判決的上述理由論述,包含:(1)丁為土地所有人,乙為地上權人,乙已將系爭地上權之權利及其房屋讓與丙,而丙未辦理地上權移轉登記,並非地上權人。(2)地上權人乙有建築物補償權利,其為請求土地所有權人收買建築物之權,具有債權請求權之性質。 |
| 起訖頁 | 29-35 |
| 關鍵詞 | 普通地上權、補償請求權、損害填補原理、物權公示公信原則 |
| 刊名 | 裁判時報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10 (160期) |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510160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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