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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論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之範疇界定及替代方案──評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450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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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傅玲靜 |
| 中文摘要 | 被告機關於原審程序中答辯主張「美國、歐盟立法例與我國環評法制不同,並無參酌或比附援引外國立法例之空間」,學者對於相關制度的介紹「尚不得作為我國現行立法之解釋參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即以此為依據而提出上開見解。然而此見解將我國關於環評審查結論與開發行為許可間關係的法制特色,作為解釋範疇界定及環評審查結論間關係的論證依據,是否有謬誤,值得深究。 |
| 起訖頁 | 12-28 |
| 關鍵詞 | 環境影響評估、二階環評、範疇界定、替代方案、零方案 |
| 刊名 | 裁判時報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10 (160期) |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510160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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