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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無自救能力之人」要件作為限縮遺棄可罰性的實質基礎──兼評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399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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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古承宗 |
| 中文摘要 | 遺棄罪的規範目的在於保護生命、(重大)身體法益,而行為義務的設定重點乃是為了避免無自救力之人受有此等法益的侵害危險。可想像的是,不論殺人或重傷等行為皆有可能導致他人變成無自救能力的狀態,或是對於已是無自救能力之人為之,只不過在此等行為訂有處罰未遂的條件下,立法者依舊選擇加入遺棄罪規定來完善生命、身體法益的規範保護體系。 |
| 起訖頁 | 53-64 |
| 關鍵詞 | 遺棄、抽象危險犯、適性犯、無自救力之人 |
| 刊名 | 裁判時報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09 (159期) |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509159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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