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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我國雙重代表訴訟的新里程碑──評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金訴更二字第1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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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郭大維 |
| 中文摘要 | 當董事發生違反相關義務或從事不法行為損及公司利益時,理應由公司對其提起訴訟,但若公司怠於進行訴訟時,股東做為公司的所有者將會受有損失。為避免公司怠於對從事違反相關義務或不法行為之董事提起訴訟,公司法乃設有股東代表訴訟(或稱「代位訴訟」)制度(derivative suit),賦予股東於公司權益遭受侵害而怠於訴追時,得依規定代表公司向其請求損害賠償,以確保公司與股東之權益。 |
| 起訖頁 | 45-52 |
| 關鍵詞 | 雙重代表訴訟、董事、公司法、代表訴訟、關係企業 |
| 刊名 | 裁判時報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09 (159期) |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509159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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