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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兒童律師制度建議──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抗字第8號裁定
作者
陳重陽
中文摘要
未成年人於家事事件程序中之參與權,近年來日益受到重視,並逐漸轉化為應受實質保障之程序基本權。根據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規定「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
起訖頁
36-44
關鍵詞
兒童律師
、
程序監理人
、
程序參與權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509 (159期)
DOI
10.53106/20779836202509159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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