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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修正
作者 林臻嫺
中文摘要 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原規定為:「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此條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31日洗錢防制法大幅修正時,經移列至同法第25條第1項,修正後規定為:「犯第19條、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已於113年8月2日施行。且依105年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無需為新舊法比較,應一律適用修正後之新法。
起訖頁 80-92
關鍵詞 洗錢防制法第25條洗錢行為標的犯罪客體沒收多數沒收競合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508 (158期)
DOI 10.53106/20779836202508158008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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