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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淺論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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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林臻嫺 |
| 中文摘要 | 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原規定為:「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此條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31日洗錢防制法大幅修正時,經移列至同法第25條第1項,修正後規定為:「犯第19條、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已於113年8月2日施行。且依105年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無需為新舊法比較,應一律適用修正後之新法。 |
| 起訖頁 | 80-92 |
| 關鍵詞 | 洗錢防制法第25條、洗錢行為標的、犯罪客體沒收、多數沒收競合 |
| 刊名 | 裁判時報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08 (158期) |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508158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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